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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

发布时间:2018-04-28 09:03 浏览次数:1377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4月27日上午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下称“《条例》二审稿”)提交本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据了解,与一审稿相比,《条例》二审稿在7个方面作出了修改和完善。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

  在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方面,《条例》二审稿提出,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急救网络。《条例》二审稿明确各级公立综合医院都应当作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加入急救网络,并要求公立综合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按照本市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组织建设急救站或者急救点。而对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与市急救中心签订入网协议成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

  《条例》二审稿对医疗救护员应当符合的条件、等级以及相应的救治权限等进行了细化,授权高级医疗救护员可以在医师的现场或者远程指导下,按照院前急救技术目录的规定开展侵入性救护操作和使用特效药物。

  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救治时的原则中,《条例》二审稿增加了兼顾患者意愿的内容。《条例》二审稿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于要求送往其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急救人员提出并签字确认,由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并向市急救中心报告,同时规定了患者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该患者条件,以及指定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程举例超过10公里等五种例外情形。此外,对于患者转院救治,《条例》二审稿明确规定,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患者可以选择在该医疗机构或者转院到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患者病情稳定,要求转院并自行联系转至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并应当予以配合。

  为加强对我市医疗急救工作的评估和监督,《条例》二审稿还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行业协会、医学专家和市民代表等组成的评估小组,或者委托红十字会等专业机构,每年对本市医疗急救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此次常委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丘海主持,副主任蒋宇扬、刘恩、高振怀、乔家华,秘书长石岗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杨洪,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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