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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家药企因销售不合格药品被罚

发布时间:2017-09-01 10:35 浏览次数:1301

   福建2家药企因销售不合格药品被罚。月30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药物
本期共公布11起案件,其中2起涉及两家医药企业,分别为“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涉嫌涉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法半夏案”、“福建顺安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药品案”。

  01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法半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8-17

  02福建顺安医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福建顺安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药品的函》(榕市场监管监测药函[2016]40号),函中所附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161359),该检验报告显示:福建顺安医药有限公司抽取的检品(检品名称:润肺止咳胶囊,批号:20160306,规格:每粒装0.35克,生产单位:青海鲁抗大地药业有限公司)抽样检测,检验结论:本品按国家药品标准WS-10130(ZD-0130)-2002-2011Z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于2016年11月13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我局于2016年12月28日经领导批准后立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润肺止咳胶囊、妇康宁胶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应定性为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7298元;

  2、没收违法所得172.7元;

  3、没收妇康宁胶囊(12粒/板*2板/盒,批号:141101)66盒。

  以上罚没共计7470.7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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