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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务公司负责人非法印制辅助销售假药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9-30 10:53 浏览次数:1623

   印务公司负责人非法印制辅助销售假药被判刑。西安一家印务公司经人介绍非法印制《妙方巧治前列腺》《肾腺同治》等书籍10万余册,这些书籍被人印上“健康热线”后销往外地,被犯罪分子用来辅助销售假药,致使不少消费者上当受骗。9月6日,雁塔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非法印制出版物案。9月29日下午,法院宣判该印务公司及实际负责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处罚金,其实际负责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印务公司负责人非法印制辅助销售假药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陕西某印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7日,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告人李某某担任该印务公司实际负责人。2014年至2016年期间,经被告人寇某某介绍、联系,寇某某将《妙方巧治前列腺》《肾腺同治》《金秋人生》书籍的电子版发送给李某某,该印务公司及李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且未经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情况下,非法印刷上述书籍的内容(包括封面、内文、彩插等)。

  后寇某某负责将上述印刷完成的书页装订成册,并通过物流公司将上述书籍发往常州市或杭州市。经查明,陕西某某印务有限公司、寇某某共计非法印刷《妙方巧治前列腺》约90000册、《肾腺同治》约6200册、《金秋人生》约7500册,均为非法出版物。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寇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2016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对李某某、寇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

  雁塔区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陕西某印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印刷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陕西某印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经营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陕西某某印务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寇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涉案非法出版物由扣押单位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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