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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这4家药店卖假药!

发布时间:2018-03-07 11:26 浏览次数:1362

   常州这4家药店卖假药!新北区4家药店销售假药后,直接责任人被处以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这是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次实施“处罚到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常州这4家药店卖假药!

  常州康生大药房有限公司、新北区汤庄宝聚堂大药房、常州市康家大药房有限公司、常州国大和润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奔牛店,这4家药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的内服性药系假药,仍在其经营的药店内销售牟利。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公安部门在这4家药店现场查获“中华魔根”“黄金伟哥”“硬得快”等字样产品870粒,经鉴定均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份,在认定上述产品均按假药论处后,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年底,新北法院认定,上述4家药品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牟利,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在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判处刑罚后,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了行政处理程序,严格落实“处罚到人”。在主动到司法机关调取相关案卷资料、对经营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询问后,依法对4家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假药的直接责任人作出了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吊销了4家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仅要追究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处罚到人”,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让责任更加具体化。企业的行为通常是由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等实际谋划或实施。在违法案件中,单位得到了惩处,但个人没有被追究应负责任,不能得到应有的教训,易使个人产生侥幸心理,认为违法责任会由单位承担,个人只会获益、没有违法成本。“处罚到人”将法律责任传导至具体的个人,有利于让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实化”,而不是成为“空话”。同时,对违规聘用行业禁入人员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让不法分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真正让各方都负起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完善责任体系,促进最严厉处罚制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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