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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药店违法售假药被查处

发布时间:2018-03-10 10:39 浏览次数:1371

   9家药店违法售假药被查处。近日,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9家药房公司销售假药案。记者了解到,这9家药房公司的主要违法情况为,当事人购进的“德国黑金刚”、“玛卡”、“vigour”等药品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等证明文件,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最终这9家药房公司都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9家药店违法售假药被查处

  如何定义假药?

  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的曹志平律师表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四)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五)变质的;(六)被污染的;(七)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八)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销售假药或受刑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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