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底,杨某某计划通过销售假药“蒙王十鞭补肾丸”牟利,后与王某某商议,由二人共同出资、共同销售和获利。杨某某通过网络从李某某处以每盒19元的价格购买“蒙王十鞭补肾丸”共计1000盒。二人还购买无线电发射机4台,用于播放“蒙王十鞭补肾丸”音频广告。
2015年11、12月间,二人通过宅急送快递发货,以每盒460元的价格、以买二送一、买三送二的方式向宿迁地区的陈某某等人销售“蒙王十鞭补肾丸”共计48盒,实际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3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查获尚未销售的“蒙王十鞭补肾丸”926盒。经内蒙古扎兰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蒙王十鞭补肾丸”为假药。
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王某某销售假药,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