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困难企业(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国有、大集体困难及关破改企业)在职职工(含改制企业协保人员、2009年以后改制企业经济补偿人员)大病保险费由财政资助缴纳。
今年起,南昌较原来增加了1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总数达到33种,其中Ⅰ类增加了地中海贫血(含输血),Ⅱ类增加了慢性房颤、心肌病(原发性)、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哮喘、肝硬化、脑卒中后遗症、癫痫、重症肌无力、血吸虫病、痛风(高尿酸血症)、重度骨质疏松症、骨关节炎、青光眼。
为方便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就医购药,《办法》将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医院从原来的三级医疗机构覆盖到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同时提高了在一、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
为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医疗待遇享受的问题,《办法》规定,欠费的困难企业可按“退谁补谁”办法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补缴后,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并将单位已经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分户统一管理。已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因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而影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同时,《办法》明确,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即时结算,个人应负担部分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分别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公司与定点医药机构实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