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规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管理。为了防止医疗机构“浑水摸鱼”,办法中规定了5种不得列为新增项目的情形:对现行项目规范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或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属于内涵一次性耗材的;与现行项目规范已有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的,或是与已有项目使用器械、设备、试剂等不同,但诊疗目的一致、技术水平相当的;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学术界仍有争议,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或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准入临床应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办法还明确,新增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其中,新增项目所使用的医疗仪器原值超过一千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履行成本监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