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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费起纠纷 女子将急救中的丈夫接出医院

发布时间:2016-11-07 10:56 浏览次数:204

因医疗费起纠纷 女子将急救中的丈夫接出医院

  从单位回到家后,丈夫突感觉不适,妻子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后初诊为脑出血。

  不过,由于妻子与丈夫公司方面发生医疗费纠纷,这位妻子竟将正在医治中的丈夫接出,并送到丈夫单位,随后离开。公司打去的电话和发出的短信,均无人接听和回复。

  病情危重的丈夫随后被公司人员再次送到医院急救,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家属以侵犯死者遗体人格尊严和家属对遗体的处分权和知情权,将丈夫所在的公司告上了法庭。不过法院终审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因医药费纠纷 她将急救中丈夫接出

  李某某生前系辽宁某快递有限公司员工,为出入公司运输快递货物的车辆装卸货物。

  2014年1月7日晚,李某某乘坐公司车辆回家后,当晚便感觉身体不适。次日12时,妻子将李某某送至沈阳军区总医院抢救,医院初步诊断李某某为脑出血。

  不过,李某某的妻子因医疗费用问题与快递公司发生纠纷,并将正在医治中的李某某从医院接出后,随即送至快递公司并离开,再未返回。

  因李某某病情危重,辽宁某快递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15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某某送至沈阳军区总医院急诊抢救。

  病情严重的李某某最终因抢救无效,于2014年1月10日1时57分死亡。

  家属认为公司侵犯死者遗体人格尊严

  李某某死亡后,该公司立即向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报警,五里河公安派出所“报警情况登记表”载明:“有人报警称有个人抢救无效死亡,要求民警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经协调,由死亡人单位负责将尸体送至殡仪馆寄存”。

  因医院不允许存放尸体,快递公司与殡仪馆取得联系,由殡仪馆工作人员将李某某尸体拉走,现寄存在沈阳市回龙岗殡仪馆。

  死者妻子认为,公司没有联系通知死者家属,便将死者李某某遗体送至沈阳市回龙岗寄存,侵犯了家属的遗体处分权和知情权,公司侵犯了死者李某某遗体人格尊严权,给死者家属造成精神上极大的伤害,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证实:多次打电话发短信未获回复

  辽宁某快递有限公司提交的电子视频证据显示,在公司将李某某送往医院救治至李某某死亡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发短信等形式一直在尝试与死者妻子及亲属取得联系,但电话无人接听、短信无人回应。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为快递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妻子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妻子将病重的李某某从医院接出,直接送到公司并离开,自离开后再未返回。而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该公司数次报警,要求警方介入处理,并将李某某及时送医、及时拨打家属电话,并交付抢救费、丧葬服务费等费用,该公司的行为并无过错及不当。

  法院终审驳回家属上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死者妻子等人上诉请求改判快递公司构成侵犯李某某遗体人格尊严及家属对遗体的处分权和知情权,赔偿上诉人精神抚慰金5万元等。

  法院认为,判断某一主体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从该主体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加以审查。

  本案中妻子将处于发病期间的李某某送至公司后离去,公司虽为死者李某某的用人单位,对此并无法定的救治义务,但该公司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垫付救治费用,并通过公安机关协调处理李某某死亡后的相关事宜,属于应当受到鼓励的人道主义和救死扶伤的精神,该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而且法院认定公司在李某某救治无效死亡后,积极联系公安机关、殡葬机关保管、安置李某某的遗体,其行为也均不存在不当之处。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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