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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将于明年初正式"问世"

发布时间:2016-08-26 08:52 浏览次数:143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历时两年、历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后终于“尘埃落定”,这项旨在固化医疗改革成果、改善医患关系的特区法规,昨天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表决稿较四审稿修改不大,分级诊疗制度、医患纠纷处理机制、维护医疗秩序等方面的规定顺利“问世”。

  因补充完善医改内容延至四审

  《医疗条例》被誉为深圳医疗“基本法”,与以往多是政府部门起草法规草案不同,《医疗条例》是人大主导“开门立法”的一次成功“试水”。在2014年立法筹备阶段,市人大常委会聘请第三方调查机构对我市4000名医护人员和6000名市民进行问卷调查,采用走访调研、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彼时,正值全国“医患矛盾”开始凸显的时期,“分级诊疗”制度等一批深圳医改成果也亟须固化,因此《医疗条例》从一开始起草就被寄予厚望。

  一般特区法规经三审后即可付诸表决,但出于进一步补充完善条例中涉及“医改成果”的内容,今年4月三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其延期至四审表决,补充完善了分级诊疗制度、医师诊疗量限制、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同时还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医疗技术创新等内容。比如条例在分级诊疗制度中增加了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职能的基本划分,并规定二、三级医院可以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等。

  值得一提的是, 8月19日举行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指明了未来医疗改革的五大方向,其中“分级诊疗”制度是重中之重。

  “过度医疗”行为至少罚10万

  规范和保护医务人员从业行为是制定《医疗条例》的另一个重点。从规范的角度,该条例重点监管“过度医疗”的行为,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违反者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一年,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于医务人员索取“红包”、违规推荐药品等行为,该条例规定,违反者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从保护医务人员的角度,条例强调了公安机关在预防“伤医事件”中的职责,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

  明确打击医院“黄牛号”

  在规范医疗秩序方面,《医疗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禁止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以虚假信息欺骗、蒙蔽患者,介绍患者到其他场所接受诊疗服务。

  对于“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医疗条例》用了6个条款予以明确,包括病例查阅制度、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医患纠纷调解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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