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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 医疗机构剥离门诊药房

发布时间:2017-12-06 09:01 浏览次数:2476

   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 医疗机构剥离门诊药房。昨天,省政府网站公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将通过全面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等方式,帮药品价格再挤挤水分。
医疗机构剥离门诊药房

  记者了解到,“两票制”是指药品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以“两票”替代目前常见的七票、八票,减少流通环节的层层盘剥,并且每个品种的一级经销商不得超过2个。《意见》明确,结合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药品生产企业要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按要求遴选药品流通企业。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做到票、货、账相符。对未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未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销售发票与采购发票的票号、药品名称、批号等内容不能相互关联印证,随货同行单不能与药品同行,不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等情形的药品企业,以及索验票(证)不严的医疗机构及时通报并严肃处理。

  根据《意见》,南京省还将强化药品价格管理。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及医疗机构作为价格监测点,定期监测价格信息,掌握药品市场价格动态。对社会反应强烈、价格变动异常或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的药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市场调查和价格备案,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以药养医”机制将进一步被破除。《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通过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多方共担补偿机制。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研究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同步做好与医保支付、医保控费等政策互相衔接。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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