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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医患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22-02-23 08:48 浏览次数:1201

         公立医院医患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主要内容是关于教师福利待遇、地位方面的改革。之前的教师是属于事业单位,现在教师确立为公务员编制。
        
“教育,又走在了卫生的前面。”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专家,结合卫生立法发表对此意见的看法。

  “教师成公务员”(当然,限于公立义务教育机构从业教师),这是管到了问题的实质,早就该如此。尽管,就理论或者当下世界实践而言,并不是稀罕事,但于这块“人总在水里摸石头”的土地来说,还是春雷乍响的感觉!祝贺教育界!

  教育,又走在了卫生的前面。

  教育界的真厉害在于,貌似平时并没有啥讨论和宣传,也没有啥鸣冤叫屈,可突然出手,就一步到位。我以为,这说明,教育部的人儿,厉害!

  “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这是《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关键一句话,“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

  公立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和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很类似的,在法定职责领域他们都不是民事主体,而是行政主体,其从业人员就该是技术型公务员。

  其法定职能下的师生关系、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其侵权损害赔偿当适用国家赔偿法律。

  马上全国两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的讨论、修改和审定,进入关键时刻,我们要借此东风,有力促进有关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的规制内容进法条。

  本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总体布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作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需要开宗明义地给主导型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法定业务范围内形成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定位,否则,后续的很多设计就显得理据不足。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问题应该是本法立法的最基础课题之一。迄今学界共识为“医患关系就是且只是民事法律关系”这是错误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笔者开始提出 “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法定业务领域的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冷眼观潮--卫生法学争鸣问题探究》)的观点。

  孙淑云在《中国基本医疗保险立法研究》专著,刘鑫、连宪杰在《论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立法定位及其主要内容》一文里也都注意到这个问题,并有类似的表述。 因此《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宜明确:“政府举办的以提供基本保障性医疗卫生服务为主要职能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主导性医疗卫生机构,其法定业务领域形成的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其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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