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2011年起,江西南昌成立了南昌地区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司法、卫计、法院、公安等多部门常驻参与调解,立案调解、专家咨询和保险理赔“三位一体”。五年多来,已调解结案1149起,医患双方回访满意率达100%。
但是从《新京报》举出的案例看,笔者认为这种医疗调解似乎并非万灵药,因为实际上双方只是在经济赔偿方面达成了一致,而并没有得出医疗责任的真相。
根据报道,患者朱光辉来到南昌第一医院就诊,因做冠状动脉造影手术引起桡动脉闭塞,朱光辉右手疼痛不止。与院方协商赔偿过程中,他提出赔偿15万元,但医院只接受赔5万元。此事经南昌地区医调中心受理后,最终以院方赔偿8万元收场。
而回看整个纠纷过程,调解时朱光辉认为他来医院本是治胃病的,做冠状动脉造影是医生忽悠他做的,后来手术失败,引起其右手疼痛,要求赔偿15万。医院方面则认为,进行冠状动脉手术指征明确,不存在过度治疗。双方各执一词,争持不下。
由于认为医学鉴定时间长,且需要垫付鉴定费用,朱光辉把索赔金额降到了10万元,申请做专家咨询。但之后专家咨询意见认为手术过程符合常规,院方没有明显过错。对这一结果朱光辉并不认同。
按理说,这时候就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即可,不过报道中提到的办法是,医院将赔偿额提升到7万后,朱光辉仍然坚持8万,于是再由调解员跟医院说“大度一些,尽快解决纠纷”,进而双方以10万元成交。
这件事看上去是双方满意解决,但是对于患者来说,实际上医疗事故责任并没有确定,专家所说程序上没有明显问题的咨询意见显然不能说服患者,因此患者只是对钱数满意了,并不是对责任认定认可了。
而对于医院来说,实际上也没有洗清自己的责任,最后只是在“大度一些”的感召下,为了尽管解决而提升了加码,如此城下之盟谈不上公平,很难想象其他医患纠纷都可以让一方“大度一些”。
最关键的问题是,医疗纠纷的解决,如果仅仅以双方讨价还价作为解决问题的依归,实际上并不真正有利于化解医患纠纷。试想,患者方面仍然认为自己遭遇过度医疗,医院方面则不过是多花一万元买个消停。
而在现实纠纷中,一方面并非所有纠纷双方诉求只差一万,另一方面部分医院“花钱了事”的做法实际上助长了医闹,而同时患者也认为医院是“舍财不认错”,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纵观以往的医患纠纷,医院为了息事宁人做出退让的做法已经引起了很多医务工作者的反感,而这样的做法也实际上降低了医生行业的社会评价。
那么如此调解了事,或许双方未必有什么不满,只不过暂时解决了纠纷,却化解不开医患矛盾。
而如果从化解医患矛盾看,引发纠纷的利益冲突当然需要解决,可是孰是孰非的真相更有利于正本清源,搞清楚究竟是谁的责任,才能让患者不吃亏,而医生也不会受委屈。
诚然,医疗调解制度固然解决了一些医患纠纷,以该报道提供的数据:2015年,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近4000个,调解处理医疗纠纷7.1万起,调解成功率85%以上,化解了60%以上的医疗纠纷。
不过回看过来,究竟是解决靠原有纠纷缓解机制解决不了的问题呢?还是说更多地在于把容易解决的部分做了解决?其实想一想“调解”这个词就能明白,如果真的是矛盾大到原有机制无法化解,调解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而真正去化解矛盾,更需要的是公开公正且有真相的处理,让更多的患者和医生对处理结果不会心存芥蒂。如此看来,或许没有真相的医疗调解并非万灵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