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皮肤网列表
大成资讯网 > 新闻> 医患关系>正文

江苏省规定 参与医疗纠纷处理一方当事人代表不得超三人

发布时间:2016-11-29 11:48 浏览次数:1498

江苏省规定 参与医疗纠纷处理一方当事人代表不得超三人

  “医闹”何时休,医护双方合法权益如何保护?11月28日,《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防止“医闹”,《条例(草案)》除了规定自行协商、申请调解、申请行政处理、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共五种解决途径,还特别提出,“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当事人一方有三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条例(草案)》对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也做了约束与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自行协商解决。但同时要求“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两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对于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索赔金额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相关阅读
热门问答更多>>

导航 | 电脑端 | 客户端下载 | 反馈 | 地图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版权所有:大成资讯网(2010-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