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刘某曾因腹痛不止到白云区某医院就诊,在该院接受手术过程中,原告出现麻醉意外,突发昏迷,呼吸、心跳停止。虽经转院抢救原告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由于缺血缺氧性脑病,原告运动、语言能力均受影响,智力也出现问题,受到严重伤害。经双方多次协商均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以被告方存在重大医疗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0余万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对被告方过错参与度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在白云法院主审法官的充分释法、沟通及鉴定人出庭详细说明情况后,原告放弃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双方就过错参与程度达成一致意见。白云法院以此结论为基础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后被告方在主审法官见证下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的胜诉权利得到及时实现,一起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医患纠纷得到顺利解决。